根据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做好重点人群先诊疗后付费常态化工作的通知》(川卫医政函〔2026〕153号),自2026年7月20日起,我省“先诊疗后付费”政策将进行以下调整,请广大重点人群及定点医疗机构知悉并配合执行:
一、政策调整要点
(一)适用范围更明确
享受对象:经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和需继续帮扶的原建档立卡脱贫人口。
适用机构:仅限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县级公立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
不适用情况:跨县域、跨市域异地住院,以及在县域内的地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不再享受“先诊疗后付费”政策。
(二)费用结算更严格
重点人群若在出院后未结清拖欠的医疗费用,再次住院时不再享受“先诊疗后付费”政策,需先缴纳押金。
(三)特殊情形可收押金
涉及违法犯罪、交通事故、工伤事故或拖欠、逃费记录的重点人群,定点医疗机构可按规定收取住院押金,但需在系统内注明原因并记录病历。
二、就医注意事项
(一)优先选择甲类项目:在诊疗过程中,请优先选择医保甲类项目,减少或避免使用丙类项目,以降低个人自付费用。
(二)及时结算费用:出院后请务必及时结清自付部分,避免因拖欠费用影响后续就医享受政策。
(三)咨询与反馈:如有疑问,可向当地定点医疗机构或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咨询,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级相关部门报告。
请广大重点人群仔细阅读本温馨提示,合理规划就医,共同维护健康帮扶政策的公平与可持续性。
荥经县总医院
2026年8月7日